入庫編號
2024-07-2-006-002
張某訴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不當的職業道德評價構成名譽侵權
| 關鍵詞
?事 名譽權 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當職業道德評價
| 基本案情
張某訴稱,其系被告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員工,從事會計工作。2021年5月20日,被告以原告侵 占單位財產200元及在工作中存在延誤投保行為的理由辭退原告,并以通知書的名義對原告進行無端指責,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對原告社會名譽及家庭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故請求:1.責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譽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撤回內容不實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
德城區某幼兒園辯稱,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譽權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辯稱,被告客觀上不存在污辱誹謗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主觀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系被告德城區某幼兒園職員,2019年9月1日與德城區某幼兒園簽訂固定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2021年5 月20日,兩被告向原告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您作為財務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增加個人工資,侵占單 位財產200元;且在工作中存在延誤幼兒入保為單位帶來潛在的經濟?險等行為,所以單位現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從2021年5月21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該《通知書》加蓋兩被告公章。
2021年5月25日,張某與德城區某幼兒園形成工作《交接表》,其中第十一條確定:已交納13日入學保險,保險公司趙經理個人墊付,財務人員發現保險合同、發票(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與單位名稱(德城區某幼兒園)不符,主管領導還未答復,財務暫時未付款;該表由接收人李某君、園?蘇某某簽名,并加蓋德城區某幼兒園公章。《德城區某幼兒園2021年3月份工資表》記載:2-3月工齡工資,張某工齡工資為200元;該工資表制表人為張某,園?簽字為蘇某某,總院?簽字為陳某;張某三月份實發工資中,包含了上述工資表中該200元工齡工資。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魯1402?初5034號?事判決:一、被告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德城區某幼兒園范圍內以書面張貼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致歉內容需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書內容,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二、駁回原告張某對被告其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提出上訴。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魯14?終1126號?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本案是否屬于?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二)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 的行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張某的名譽權。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即本案是否屬于?事案件受理范圍的問題。本案張某系因名譽權問題提起的訴訟,其起訴請求并未涉及勞 動爭議的范疇。張某起訴的理由系基于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理由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而非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存在異議。本案符合平等?事主體之間因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產生的糾紛, 屬于?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即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問題。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侵權人確有名譽侵權行為、?事主體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等方面分析論證。首先,《德城區某幼兒園2021年3月份工資表》能夠證明張某自2021年3月每月增加的200元工齡工資是經過園?蘇某某及總園?陳某簽字批準的事實。幼兒推遲入保的原因是保險合同、發票與單位名稱不符導致的。德城區某幼兒園及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的事實沒有充分依據,兩上訴人確有名譽侵權的行為。第二,關于是否存在名譽受損的事實。德 城區某幼兒園及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系明確向張某出具的,符合侵害名譽權需有特定指向的特征。張某系從事財務工作的專業人員,這一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個人誠信、信譽、職業評價的要求更高,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而用人單位在考量職業道德及個人信譽的時候,原工作單位的評價及退職的原因至關重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明確載明的“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增加個人工資,侵占單位財產”等事實屬于非常嚴重的不良職業行為,雖然僅向張某出具,但必然會導致張某的信譽和職業評價在一定范圍內受到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沒有事實依據的不當描述造成張某的社會信用受損,信譽度降低,存在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且有可能妨礙張某再就業的順利進行,從而對其生產生活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第三,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的事實使張某的名譽和職業評價造成損害,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德城區某幼兒園及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即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張某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增加個人工資和侵占單位財產,并以沒有充分依據的事實為理由辭退張某,德城區某幼兒園及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綜合以上事實和分析,德城區某幼兒園、德州某幼兒教育公司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
| 裁判要旨
1.勞動者向人?法院起訴用人單位的理由系基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理由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而非對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存在異議,不涉及勞動爭議的范疇,故案件符合平等?事主體之間因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產生的糾紛,屬于?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2.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理由是否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害,應當審查用人單位是否確有名譽侵權行為、勞動者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陳述的事實涉及對勞動者存在嚴重不良職業行為的評價,造成勞動者社會信用受損,信譽度降低,可能妨礙勞動者再就業順利進行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造成勞動者的名譽被損害,構成對勞動者的名譽侵權。
| 關聯索引
《中華人?共和國?法典》第1024條
《中華人?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
一審: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法院(2021)魯1402?初5034號?事判決(2021年12月27日)
二審: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法院(2022)魯14?終1126號?事判決(2022年5月31日)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