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界定企業破產經濟補償時間問題的復函(粵勞社函〔2000〕257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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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界定企業破產經濟補償時間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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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勞社函〔2000〕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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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界定企業破產經濟補償時間的請示
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能否收取計劃生育保證金的復函(粵勞社函〔2000〕239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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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能否收取計劃生育保證金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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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勞社函〔2000〕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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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
關于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0〕36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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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理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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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勞社〔200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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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
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意見(粵勞綜(1997)303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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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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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勞綜(1997)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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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深圳市,各地級市勞動局,省直、中央、部隊駐穗有關單位:
現將我廳制訂的《廣東省企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23修訂_202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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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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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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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李向陽等十人與亳州市煙草專賣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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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李向陽等十人與亳州市煙草專賣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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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1日?[2004]民一他字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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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04〕8號
發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9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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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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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3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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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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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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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1998〕24號
發布日期:1998.09.02
生效日期:1998.09.09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復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復(1996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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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復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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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復〔199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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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執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1988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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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
(1988年10月19日法(經)復〔1988〕50號)
批復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研〔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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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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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_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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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13〕4號
發布日期:2013.01.18
生效日期:2013.02.01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_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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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10〕12號
發布日期:2010.09.13
生效日期:2010.09.14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_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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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06〕6號
發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10.01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_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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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01〕14號
發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2001.04.30
時效性:失效/廢止
編輯提示:本篇法規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52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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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 財政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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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202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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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_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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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
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不再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260號_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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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不再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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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廳函[2003]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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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