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界定企業破產經濟補償時間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0〕257號
梅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界定企業破產經濟補償時間的請示》(梅市勞仲字 [2000]5號)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依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從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終止,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消滅。因此,破產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從企業宣告破產之日起終止,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也應計算至企業依法宣告破產之日。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