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遵守職業中介、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
(一)職業介紹
序號 |
行政處罰項目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自由裁量標準 |
65 |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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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50000元;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撤銷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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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人才應聘時,單位或個人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人才應聘,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招聘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證書和相關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兜售、使用與人才流動相關的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和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二)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人才應聘時,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等其他虛假證明材料中的1種虛假證明材料。 |
對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3000元 |
較重 |
人才應聘時,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等其他虛假證明材料中的2種虛假證明材料。 |
對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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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人才應聘時,使用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等其他虛假證明材料中的3種以上虛假證明材料;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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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招聘人才應當如實公布招聘的職位、數量、條件、待遇等,不得有欺詐行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扣押應聘人員的證件。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三)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的,責令退還收取的不合法費用,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收取不合法費用不滿2000元。 |
對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罰款2000元; 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 |
較重 |
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收取不合法費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 |
對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罰款5000元; 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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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在招聘人才活動中有欺詐行為或者收取不合法費用,收取不合法費用5000元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
對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罰款10000元; 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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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未經人事行政部門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不得開展與流動人才人事檔案相關的出國政審、身份認定、工齡計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人事管理業務。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四)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的,責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移交人事檔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10份以下。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2000元 |
較重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1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40000元。 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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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擅自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50000元。 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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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內容和工作程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法開展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欺詐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五)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1.處以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
較重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1.處以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4.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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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越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采取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或者以委托、掛靠、轉讓、承包等方式經營,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或違法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1.處以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3.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撤銷備案); 4.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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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單位或個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人才應聘,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招聘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證件、證書和相關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兜售、使用與人才流動相關的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和其他虛假證明材料。 |
《廣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制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般 |
單位或個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單位或個人: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單位或個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 |
對單位或個人: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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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單位或個人制造、兜售假人事檔案、假學歷、假學位、假職稱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危害后果。 |
對單位或個人: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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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用人單位向求職者收取費用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得向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向求職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費用,并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
一般 |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費用,人均收取金額不滿500元。 |
對用人單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一倍的罰款 |
較重 |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費用,人均收取金額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 |
對用人單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二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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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費用,人均收取金額1000元以上。 |
對用人單位處以違法所得金額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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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職業介紹機構未能為用人單位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求職者而未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或者未能為求職者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就業崗位而未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職協議生效后三十日內,未能為用人單位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求職者,或未能為求職者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就業崗位的,必須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并按應退金額處以二倍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統一 |
職業介紹機構未能為用人單位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求職者而未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或職業介紹機構未能為求職者找到符合協議要求的就業崗位而未退還按規定應退的費用 |
按應退金額二倍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罰款 |
73 |
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到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工種(崗位)就業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不得介紹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到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工種(崗位)就業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介紹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介紹一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統一 |
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到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工種(崗位)就業 |
按每介紹一人罰款500元的標準,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罰款 |
74 |
職業介紹機構未其辦公場所明顯處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有關證照或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未同時懸掛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或者其從業人員未佩戴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在其辦公場所明顯處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有關證照,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應同時懸掛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其從業人員應當佩戴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 |
《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并可吊銷其從業人員的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 |
輕微 |
職業介紹機構未其辦公場所明顯處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有關證照、或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未同時懸掛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或其從業人員未佩戴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經責令改正已全部改正,已按要求懸掛有關證照,佩戴有關證件。 |
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警告 |
一般 |
職業介紹機構未其辦公場所明顯處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有關證照、或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未同時懸掛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或其從業人員未佩戴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1項違法行為。 |
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 1.警告; 2.罰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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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職業介紹機構未其辦公場所明顯處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有關證照、或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未同時懸掛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或其從業人員未佩戴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2項違法行為。 |
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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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介紹機構未其辦公場所明顯處懸掛職業介紹許可證和有關證照、或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未同時懸掛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或其從業人員未佩戴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上崗證,經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3項以上違法行為。 |
對職業介紹機構處以: 1.警告; 2.罰款1000元; 3.責令停業整頓、并可吊銷其從業人員資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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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輕微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沒有違法所得,且經責令改正已改正,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已不含歧視性內容。 |
不予處罰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沒有違法所得,但經責令改正未改正,發布的就業信息中仍包含歧視性內容。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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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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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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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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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50000元; 3.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撤銷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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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沒有違法所得。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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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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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七)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沒有違法所得。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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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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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九)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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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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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十)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沒有違法所得 |
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5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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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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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不滿1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10000元。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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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危害后果。 |
對職業中介機構: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以罰款50000元; 3.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撤銷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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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一般 |
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經責令限期退還后已退還,且人均收取金額不足200元。 |
按照每人500元標準,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 |
較重 |
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經責令限期退還后已退還,且人均收取金額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 |
按照每人1250元標準,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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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人均收取金額在500元以上; 2.經責令退還,逾期不退還勞動者。 |
按照每人2000元標準,對職業中介機構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