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臨近退休就業困難人員發放社會保險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勞社規〔2009〕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的精神,現就臨近退休就業困難人員發放社會保險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持有本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的有效失業證、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且個人已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繳費窗口以個人身份繳交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
二、補貼標準
社會保險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繳交社會保險標準。
三、補貼程序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并提交如下資料:
1.《臨近退休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2.身份證和戶口本;
3.《失業證》(需收回);
4.申請人的銀行賬號;
5.社會保險繳費清單。
(二)資料審核。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情況進行查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失業登記管轄權限,分別上報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復核。
(三)補貼撥付。
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通過的,通過銀行撥付補貼。
四、補貼期限
補貼自申請之日起發放至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止,補貼每3個月發放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60個月。
五、補貼終止
就業困難人員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補貼終止:
(一)已就業的。
(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連續2個月(含2個月)不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的。
(四)補貼時間已滿60個月的。
(五)本人自愿申請終止補貼的。
(六)其他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