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認定受理時限有關問題的復函
粵勞社函[2007]788號
珠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確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及相關問題的請示》(珠勞社[2007]4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提出申請的時限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超過一年,職工就同一事故再次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不予受理。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