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崔某因出借個人實名銀行賬戶,被用于轉移涉詐資金70余萬元。在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專業努力下,該案成功由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顯著減輕了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6日,崔某將其實名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7月24日,崔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最初,崔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刑事拘留。隨后,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介入本案。
法律依據與量刑標準
幫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治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非法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等行為,可予以行政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1、主觀故意存疑:崔某表示其系受他人蒙蔽,出借銀行卡時并不知對方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明知犯罪用途。
2、情節未達刑事標準:崔某僅出借一張銀行卡,涉案支付結算金額未達到幫信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3、自首情節依法可從寬:崔某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依法構成自首,具備從輕或減輕處理的事由。綜合其行為性質,以治安處罰更為適宜。
辦案結果
經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法律意見并多次溝通,辦案機關最終采納辯護觀點,認定崔某不構成幫信罪,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釋放,案號【東二看釋字[2023]7022號】。隨后,東莞市公安局對崔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案件正式由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處理。案號【東公行罰決字[2023]376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