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陳某,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人。于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被拘留。公訴機關指控陳某參與組織賭博活動,為賭博提供場所及相關條件,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陳某面臨刑事處罰風險。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后,并與辦案機關多次溝通后,提出:陳某在所謂的“開設賭場”活動中參與程度較低,更多是受他人指使,并非組織、策劃的核心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其次,涉案賭場的經營時間較短,獲利金額相對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最后,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辦案結果】周乃文律師通過與公訴機關積極溝通、交換意見,并在法庭上充分闡述辯護觀點。公訴機關綜合考慮案件證據及律師意見,認為雖然陳某有參與開設賭場行為,但情節相對較輕,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等因素,決定對陳某變更強制措施,因羈押期限屆滿,對其予以釋放。陳某得以恢復自由,案件取得較好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