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發生侵權糾紛后,受害人既有被贍養人,又有被撫養人時,被贍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予支持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公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2010年第10期。《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該規定中的被扶養人不是來信中所述的“被撫養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法(辦)發〔1985〕14號)的規定,司法解釋也應以《公報》公布的為準。《解釋》第二十八條對被扶養人的范圍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和標準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