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其次,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15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4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先要求用人單位繳納,之后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才可以提出。然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